《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要求燃气管网图与政府信息共享

发布日期:
2022-05-25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5月25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5月24日,市司法局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悉,深圳将通过立法保障实行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步”制度,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监管。

为保障燃气管道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全市实行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步”制度,即:建设项目及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此次立法还要求管道燃气企业绘制燃气管网图,并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共享。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现场人工探明燃气设施具体位置,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工作。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建住宅等项目实行管道燃气设施全覆盖。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阶段组织实施管道燃气改造,管道燃气企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市政燃气管道未覆盖的区域,可以实行瓶组或者瓶装供气;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该区域后,应当停止瓶组或者瓶装供气。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燃气企业的主体责任,并完善燃气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同时加强对燃气价格指导,杜绝“二房东”乱收费行为。其中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费和相关服务费,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依法不需批准的燃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应当配合承租人办理燃气缴费手续,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燃气费或加收燃气使用费、管理费、代缴费等不合理费用。

为保障市民用气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住宅应当安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用户应当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以及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管等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既有建筑用户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

●文章来源: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


相关推荐

泰燃智能燃气警报系统 | 用科技为空巢老人保驾护航
今天是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 我是泰燃智能燃气警报系统的小编...
“关注燃气安全、守护人民生命财产”研讨会在泰燃智能成功举办
近年来,我国燃气安全形势严峻,频繁发生的燃气爆燃事故给人民生...
人民日报 | 坚决消除燃气安全风险隐患
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
学习两会精神,砥砺奋进新征程
3月13日,深圳市工商联组织召开全国两会精神学习分享会,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