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简称“广西条例”)。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参考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借鉴了江苏、浙江、湖南、内蒙古、广东等地的立法经验,对原地方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主要的修订内容有:
(一)强调信息化建设。燃气经营者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燃气用户服务信息档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经营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监管部门推动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燃气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管理。明确使用燃气的餐饮等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者按照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者配气成本。
(三)农村燃气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城乡燃气设施,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和设施建设,逐步推动农村地区使用管道供气。赋予乡镇政府对燃气管理的职责。
(四)工业企业自建供气和用气设施管理。明确将工业企业“点供”纳入燃气监管范围。
(五)特许经营管理。规定了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中期评估、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等内容,理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程序。
具体条文解读见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