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曝光!3起燃气违法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
2022-03-04

为打造安全稳定的燃气使用环境,岁末年初之际,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燃气领域执法查处力度。为让安全警钟长鸣,现从岁末年初查办的50余件燃气类案件中,挑选以下3起燃气违法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案例一

2月15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茭道镇某村时,发现当事人李某存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现象。同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同日12时前限期改正。2月15日,执法人员复核时发现当事人未对不规范安装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240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案例二

1月19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壶山街道某食品店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加热燃气气瓶的现象。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同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经复核,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1月24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王宅镇某早餐店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现象。同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经复核,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第一

每一位公民都应高度重视燃气安全

遵守相关规定

共建“平安武义


【来源:金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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